2006年2月2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同居虽不是夫妻 财产却须对半分
  霍先生在与崔女士同居期间共同经营一食品摊位。后两人发生矛盾,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就经营期间购置货物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霍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崔女士平均分割货物。崔女士认为,货物是自己购进的,与霍先生无关。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霍先生与崔女士在共同经营摊位期间陆续购进的商品属共同财产,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应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霍先生与崔女士平均分割货物